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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2023年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网址:https://www.bzqc.gov.cn/XxgkContent/showList/944/0/page_1.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悦湖城财金大厦10楼,电话:0558-5522631,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我单位及时公布和落实政务公开任务、“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全年主动公开信息515条,包含了规范性文件发布、意见征集等。重点领域主动公开16条。今年我单位政务公开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围绕民营企业办事创业中的堵点难点痛点,主动回应了谯城区司法局为企业办实事清单。助力推动10项暖民心行动信息公开和宣传推广力度。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我局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办理,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2件信件邮寄形式的依公开申请事项,1件已办理结案,另一件结转到2024年。无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三审”制度。对政务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自查自纠活动,坚决杜绝涉密信息上网,对可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栏目进行排查,确保公民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不泄露。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我局按照区政府要求帮扶政策型栏目变成了乡村振兴栏目;法治宣传教育栏目下增加了推广法治文化服务等三个二级科目;法律援助服务栏目下增加了四个二级科目。
(五)监督保障情况。1、对政务公开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以便公开的信息更规范、更准确。2、平时省市及区政务公开办会进行测评,对于省反馈问题区反馈问题,及时整改,查漏补缺,力促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规范。3、高度重视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建立社会评议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全年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发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政务公开中出现问题1、信息审查不严谨,如公开时出现错别字、错链接等 2、政策解读质量不高,解读没有围绕主要内容或社会公众关注热点进行问答解读。
改进情况:1、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强化信息审查机制,尽量减少政务公开中出现的不规范用语。2、提高解读质量,丰富解读形式。以后解读围绕重点内容或群众关切热点等配以图片、动漫元素等辅助元素开展图解。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我单位重视基层两化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区政务公开办要求及时调整基层“两化”对应领域事项目录及栏目录,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深度融合,为群众提供了多样化、个性化、多层次、高品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完成了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室建设,实现了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