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谯城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指导全区各系统、各单位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对领导干部、公务员普法和依法治理的考试考核工作。
2.指导、管理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使一些矛盾纠纷消化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3.协调、指导并组织开展对全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使其能够安居乐业,不再重新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4.协调、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制定教育矫正方案,对矫正人员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人员的教育质量。
5.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定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计划,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为社会弱势人群提供法律援助,伸张正义,发挥社会正能量。
6.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7.指导、管理全区律师机构和律师队伍建设,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的注册工作。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谯城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和局属事业单位决算,与预算一致。
纳入谯城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单位共1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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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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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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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司法局—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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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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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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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谯城区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1577.18万元(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和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1577.18万元(含结余分配和年末结转结余)。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96.86万元,增长23.19%,主要原因:一是工资制度改革,二是业务量开展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合计1496.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77.55万元,占98.71%;其他收入19.31万元,占1.29%。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支出合计1441.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50.45万元,占65.92%;项目支出491.32万元,占34.08%。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547.37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69.82万元),支出总计1547.37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和结余)。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77.55万元,增长21.86%,主要原因:一是工资制度改革,二是业务量开展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477.55万元,占本年收入的98.71%。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95.6万元,增长25%。主要原因:一是工资制度改革,二是业务量开展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41.77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41.77万元,增长20.15%。主要原因:一是工资制度改革,二是业务量开展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41.7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1225.65万元,占85.0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13.2万元,占7.85%;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类)支出32.43万元,占2.25%;住房保障(类)支出70.49万元,占4.89%。
(四)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684.41万元,支出决算为1441.7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10.6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工资制度改革。其中:基本支出950.45万元,占65.92%;项目支出491.32万元,占34.08%。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661.56万元,支出决算为681.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5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工资制度改革和业务量调整。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年初预算为0,支出决算25.9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纳入民生工程,中央及省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发放。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年初预算22.58万元,支出决算19.4万元,完成预算的85.9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工作业务调整。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年初预算位为0,支出决算499.24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是中央及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80.71,支出决算113.2,完成年初预算的140.2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是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人员工资增加。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29.65万元,支出决算30.2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0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是工资制度改革,人员工资增加,医疗支出增加。
-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0.98万元,支出决算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0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是工资制度改革,人员工资增加,医疗支出增加。
-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年初预算1.18万元,支出决算1.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46万元,支出决算58.99,完成年初预算的128.2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是工资制度改革,人员工资增加,公积金增加。
10.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11.5,支出决算1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50.4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83.2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公用经费167.1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谯城区司法局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谯城区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7.19万元,比2016年增加92.42万元,增长123.61%,主要原因是业务量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谯城区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6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8.6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谯城区司法局共有车辆18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辆;没有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 (四)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谯城区司法局组织对2017年度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全面开展了绩效自评,共2个项目,涉及资金168.1万元,占项目预算总额的80%。评价结果显示社区矫正经费和法律援助经费均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2.收入决算公开表
3.支出决算公开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公开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