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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落实审查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股室负责,有专人实施。
2.各股室及二级机构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法依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发布,对经审查不能公开发布的信息,应当说明理由。
3.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4.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应当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
5.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6.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7.未经保密审查,发布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机构和同级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8.对拟发布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股室、二级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9.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