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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科学技术局2024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谯城区科学技术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谯城区科学技术局 (网址:(https://www.bzqc.gov.cn/XxgkContent/showList/941/0/page_1.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谯城区科学技术局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元参路与花戏楼路交叉口财金大厦12楼,电话:0558-5522539,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文件要求,及时发布我局需要公开的基础信息,主动公开重要文件,重要活动开展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不断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强化科技领域信息公开发布,通过政府信息网发布信息139条,重点领域科技管理和项目栏目发布信息8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4年受理1件依申请公开信息,严格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对要求公开内容进行核查,确认符合公开要求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无因政府信息申请而被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区科技局严格落实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对准备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核实,在发布前对发布内容的用词进行全面排查,按照要求及时修改敏感错误用词,对失效链接进行整改。2024年通过政策解读栏目发布信息7条,针对重要科技政策文件进行解读,满足广大人民的需求。区科技局无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无废止失效文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和谯城区政府信息工作的各项部署,持续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功能,调整公开栏目,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目前我局无政务新媒体平台。
(五)监督保障情况。一是加强管理。区科技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常态化调度政务公开工作,具办人员在每周的工作例会上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汇报。二是加强协调。由政务公开具办人员负责综合协调各股室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在分管领导的统一部署下及时进行更新。三是加强监督。按上级要求公布了区科技局办公电话、办公地址等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各界咨询和监督。四是加强学习。安排政府信息业务负责人员参加谯城区2024年政务公开培训交流会,认真组织工作考核有关工作。无社会评议情况,未出现因政务公开不到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办人员更换,对政务公开业务不熟练。二是业务繁忙导致政务信息更新不及时。
改进情况:一是积极参加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主动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升业务能力。二是提前谋划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备好相关信息材料,做到及时更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