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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部门。
第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向区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有关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有上述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为人所在的部门责令其改正,严重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投诉举报和受理的方法、程序
(一)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