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申请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现发布《亳州市谯城区商务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谯城区商务局(网址:https://www.bzqc.gov.cn/XxgkContent/showList/948/0/page_1.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谯城区商务局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元参路与花戏楼路交叉口财金大厦4楼,电话:0558-5523618,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5年,谯城区商务局严格按照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科学制定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表,各相关科室积极贯彻落实,按照主动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目录,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全年主动公开发布信息164条。
(二)依申请公开: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与流程,扎实做好依申请公开事项线上和线下办理,2025年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对照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商贸领域公开目录,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细则,切实加强政府信息管理。重视涉密涉敏信息的管理和典型错别字排查工作,结合上级部门反馈的问题清单,及时进行信息发布“回头看”,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到位。全年网站运行良好,未被上级部门通报。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统一要求,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功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着力为广大网友呈现一个结构合理、内容翔实、美观大方的商务信息公开平台。2025年受理12345热线留言965条,均按时办结并反馈。
(五)监督保障:我局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了分管领导和政务信息公开专职工作人员,由各股室分类上报信息、办公室汇总发布。2025年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次,着力提升政务公开意识。经常开展工作检查,及时查漏补缺,努力提升工作质效。我局公布了局办公电话、办公地址等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各界咨询和监督。2025年,认真组织有关工作考核,未开展社会评议,未出现因政务公开不到位而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相关业务股室重视程度不高,信息提供不及时。二是政策文件解读质量不高,解读形式较为单一。
针对以上问题,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责任制落实,细化分工到每个科室,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二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范围等规章制度,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我局积极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商务领域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