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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
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网址:https://www.bzqc.gov.cn/XxgkContent/showList/991/0/page_1.html)“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中心街,电话:0558-2808060,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3年,观堂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本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主动做好财政资金、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内容信息公开工作。2023年,我镇累计发布信息条数1812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3年,我镇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2023年度,我镇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且无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并严格落实政务信息“三审”制度,明确由副镇长分管政务公开,党政办专人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等日常工作,镇直各部门明确一人向党政办提供所需的政府信息等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二是完善政策解读制度,严格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对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决策依据、目的意义等进行全方位解读。三是积极配合上级测评工作,对反馈存在的问题,做到立行立改。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向村延伸,我镇积极配合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做好目录调整及信息发布工作,每月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栏目发布惠民惠农补贴情况。同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每周排查上报新媒体注册情况。经排查,2023年,我镇未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
(五)监督保障
一是我镇领导注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并组织镇直各部门具办人员召开政务公开培训会。二是注重目标考核,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我镇重点工作,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根据上级反馈的测评成绩,对具办人员进行考核。三是完善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23年我镇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26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解读、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执行及落实栏目,公开质量不高,不规范、不具体,尤其是政策解读,内容形式单一,存在简单摘抄原文的情况。
二是存在个别敏感词、错别字。2023年度,在区反馈的问题清单中,个别栏目发布的信息内容出现表述不当和敏感问题,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
(二)改进情况
一是提高政策解读质量,丰富解读形式,注重运用图片、视频等形式推进文件解读。
二是加强信息审核。在发布信息前,对发布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禁“涉密涉敏”信息上网。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根据上级要求,及时调整基层“两化”对应领域事项目录及栏目,并将调整后的事项目录集中公示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栏目。2023年度,累计发布基层“两化”信息573条。其中,社会救助栏目发布信息170条、农村危房改造栏目发布信息22条、法治宣传教育栏目38条,进一步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