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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谯城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2年,谯城区应急管理局立足工作实际,深化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透明度,严格落实主动公开要求,不断提升公开信息质量,对全局各个栏目信息公示公开。深化安全生产、救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不断提升信息公开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2022年度谯城区应急管理局主动发布政府信息1349条,重点领域上报信息414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和时限,做好合法性审查。我局2022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0件,有效办结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加强信息源头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审核和自查程序,杜绝涉敏涉密和典型错别字信息上网发布。建立信息平台“日更新、周完善、月总结”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救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回应”原则,建立文件发布与解读方案同步进行,围绕公众关心事项不断加强政策解读。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网站是群众获得相关信息第一平台作用,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及时优化信息公开栏目,对网站现有信息进行梳理排查并及时更新完善。严格落实常态化信息维护和上报机制,做好日常信息更新和平台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政务公开信息标准化规范化。
(五)监督保障情况:局党委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重要事项列入岗位责任目标,纳入年度考评。明确各科室职责、主动公开的事项,不断压实任务责任,坚持常抓常议常自查。调整信息网站维护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和日常指导培训。积极参加谯城区政务公开办举行的业务培训,确保具办人员业务知识水平不断提升。更新完善公开制度17条,2022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收集、吸纳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4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7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吸引力和创新力不足,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公开渠道需进一步拓宽。二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较多,有些栏目我局不涉及相关信息,只能写情况说明,致使第三方测评结果信息不认可而扣分。
整改措施:一是不断加强学习培训,完善工作机制,主动向上级部门学习、向优秀部门学习,主动和区政务公开室联系沟通请教,拓宽信息渠道,增强信息发布的创新性,提升信息发布质量和形式。二是提高标准加强整改。对于区政府政务公开室和第三方反馈过来的问题清单,具办人员立刻把问题研究透,调整部分信息栏目,根据工作职责把问题分解到相关科室,及时落实整改,确保整改率100%。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