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薛阁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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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4 08:50 来源:谯城区薛阁办事处 字体:[ ]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度,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本区通过适当的形式,依法向社会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本区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六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区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区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区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区利用公开栏、网站、报刊、电视等多种载体及时公布主动公开内容。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