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谯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亳州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亳医改〔202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企业退休职工医保缴费及享受医保待遇
(一)医保缴费及医保待遇
企业职工按国家规定退休后,缴费年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个人及企业只需缴纳医疗救助保险费(个人6元/月,单位6元/月),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2.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含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缴费年限等有关规定
1.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2.实际缴费年限:指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缴纳职工医保的年限。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视同缴费年限:指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国家承认的工龄。
4、对职工退休人员,如累计缴费和实际缴费未同时达到规定年限的,需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方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5.对破产关停等企业职工,现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仍按企业职工身份对待。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及享受医保待遇
(一)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
(二)医保缴费及医保待遇
1.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连续足额缴费3个月后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在参保期间,若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自补齐中断缴费后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但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缴费,要继续按月连续足额缴费3个月后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累计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只需缴纳医疗救助保险费(12元/月),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累计实际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继续顺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后方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三、职工与居民参保状态切换及享受待遇
(一)切换参保关系
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居民,因就业状况变化须在职工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可以实现参保状态“无缝衔接”。
(二)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1.由职工医保切换为居民医保的:若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居民医保缴费后即可从断缴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若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居民医保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由居民医保切换为职工医保的:若居民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单位和个人(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后即可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若居民医保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职工医保再连续缴费3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居民医保待遇不再享受。
四、参保职工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及待遇标准
(一)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报销的费用包括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费用
1.享受对象:参保职工。
2.享受条件: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0个月后。
3.享受标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顺产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报销分别为2000元、1800元和1600元;剖宫产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报销分别为3600元、3000元和2600元。
(三)生育津贴
1.享受对象:企业参保女职工。
2.享受条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个月后。
3.享受标准:生育津贴月计发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领取标准为顺产5个月工资;剖腹产5.5个月工资;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1.5个月工资;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1个月工资。
4.享受方式:生育津贴将按月发放至单位账户或个人帐户,领取津贴期间,若单位或个人医保断缴,或未按时足额缴费,则次月停发生育津贴且不再补发。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