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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立德镇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谯城区立德镇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2年以来,立德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我镇全面主动公开疫情防控、“十四五”规划、财政资金、教育、医疗、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截至2022年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70条,第一季度公开信息618条;第二季度公开信息671条;第三季度公开信息770条;第四季度公开信息511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镇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时修订依申请公开有关工作制度,从咨询、登记、审核等方面对依申请公开进行规范,确保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及时。本年度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安全、高效,严格落实审核制度,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二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将反馈和自查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信息公开安全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持续优化信息公开栏目设置,进一步完善平台信息规范化建设,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切实提升公开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建设规范的政务公开专区,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务公开专区,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和自助查询服务。搭建村务公开平台,指导全镇8个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示,使镇级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有效衔接。
(五)监督保障情况
2022年立德镇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做好、做实政务公开摆在首位。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更新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同时制定考核细则,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镇年度考核内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严格落实规定,严格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不断进行自查整改,发现问题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积极引导舆论,及时回应关切,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2022年我镇在政务公开工作接受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社会评议,社会群众对我镇信息公开评议结果较好,未发生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57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一是公开形式的便民性不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是通过政府及网站予以公开,各村虽然建有政务公开专栏,但公开内容不全。二是开拓创新精神仍需进一步提升。
整改措施:一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编制和发布,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重点对党的建设、三农政策、计划生育、惠农补贴等信息进行及时更新,不断提高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二是推进互动交流,借鉴其他部门优秀经验,结合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反馈效率、督查力度等“硬指标”,增加群众的满意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