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五中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亳州市第五完全中学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我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我校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我校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我校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我校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校编制的《谯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校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1.亳州五中公众号
2.现场查阅点:亳州市第五完全中学,办公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古泉东路3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58—5210555。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校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校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我校申请获取。我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我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亳州市第五完全中学办公室;
办公地址:亳州市古泉东路3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8—5210555。
邮政编码:23680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单位名称
申请人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亳州市谯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校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我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我校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我校掌握的政府信息,我校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校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我校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校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答复时限
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校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投诉、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