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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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3099464/201901-0002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谯安〔2019〕1号
发文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1-23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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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谯安〔2019〕1号
发文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1-23
有效性: 有效
亳州市谯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3 00:00 信息来源:谯城区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谯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谯安〔2019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181226日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谯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116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谯城区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谯发〔201810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亳安〔20188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安全生产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技术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全区各乡镇街道、谯城经开区以及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主体(以下统称“购买主体”),负责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承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五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等体系,以及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必需的资质、固定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承接主体资质条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要求确定。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范围、内容和指导目录

第六条 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应制定动态调整的指导性目录,由购买主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提出年度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需求和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目录。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事务。安全生产公共公益宣传、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宣传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社会协调服务。安全生产行业规划、安全生产行业调查、安全生产行业统计分析、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修订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安全生产技术评审、事故调查分析鉴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管理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预算。突发性应急事项、政府临时安排事项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购买主体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项目,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编制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财政部门核定后的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项目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五章 采购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采购目录执行。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财政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承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实施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前,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监督检查机制。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监督、审计,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退出机制。承接主体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接安全生产服务的资格,并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机构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购买主体要求,且未及时告知购买主体的;

(二)对承接事项进行转包的;

(三)对服务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服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安委办,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审计局。

                                                              

亳州市谯城区安委会办公室               2019116日印发

 

咨询机关: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0558-552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