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谯安〔201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谯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谯城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依据《亳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和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安委会副主任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主要负责人约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其监管行业领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区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或1起较大以上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和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或区安委办主要负责人约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1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的;
(二)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受伤人数扩大的事故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四)未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市、区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
(六)年度内被区安委办连续3次给予安全生产警示性通报的或通报后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整改不到位的;
(七)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信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八)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九)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连续2年排名后三位的;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行业领域安全标准的,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不及时整改到位的,以及有其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行为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区安委会、安委办组织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约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组织启动约谈程序。约谈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区安委会、安委办组织的约谈,经审定后,由区安委办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同时,约谈通知书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效能办。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被约谈方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管负责人和属地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可以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不同辖区发生同一类型事故,或存在同一类型问题,符合被约谈条件时,可以一并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区安委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抄送区纪委监委和区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约谈纳入区效能考核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单位应当于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落实方案报至约谈方。整改落实工作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时难以整改落实到位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延期只得申请一次。
(二)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扣除效能和综合考核分值。
(三)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四)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门和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机关: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0558-5522058
抄送:市安委办,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委。
亳州市谯城区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