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区直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谯城区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谯城区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区领导部署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以及监管执法等各环节,联动正在开展的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查找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加快推进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和更新改造,推动燃气安全问题清单管理、限期办结、动态清零、闭环销号,严厉打击涉及燃气安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燃气事故发生,确保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立即开展全覆盖排查核查。聚焦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以及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围绕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灶、管、阀、环境”等要素,排查核查企业经营、生产、储存、充装、供应、配送、使用“全链条”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突出重点场所和部位,对燃气施工区域、“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和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设施等重点部位逐一开展排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二)全面推进风险隐患整改。根据排查核查情况,建立风险隐患整改清单,按照“轻重缓急”,分级分类推进风险隐患全面彻底整改。对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损毁,穿越密闭空间等安全隐患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燃气管道材质、使用年限、运行环境等问题,以及对使用无熄火保护灶具、可调式减压阀、不合格软管、“双气源”、燃气报警器未有效安装使用、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等问题,要建立台账清单,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主体,确定整改方式,限定整改时限,实施闭环整改,实行动态清零。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底数清、风险控、可追溯。(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扎实推进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在全面排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局做好燃气管道老化再评估,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科学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和标准,对评估为“限期改造”的燃气管道,在2024年内完成改造任务。明确更新改造计划及项目清单,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快推进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精简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流程,加强协调调度,强化质量监督,强化绩效评价,有序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规范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区城市管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细化落实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规定。严格落实燃气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全面组织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评估达不到燃气经营安全标准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清除出燃气经营市场, 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针对部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规模小、分布散、管理乱”等问题,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市场优化整合提升,整合打造或引进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区域化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推动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转型。(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惩处违规占压、安装改装燃气管道和设施、偷盗气、违规施工损毁燃气管道等各类违法行为。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瓶”“黑气”“黑窝点”、跨区经营、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倒装以及充装非自有气瓶和制售假冒伪劣燃气灶具、阀门、软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营造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氛围。(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4年4月12日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动员部署,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以严而又严、实而又实的作风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攻坚治理(2024年6月30日前)。协同开展集中攻坚行动,全面排查治理风险隐患,建立治理台账,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整改、动态清零,切实消除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风险隐患。
(三)巩固提升(2024年底前)。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治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强化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切实推进治理工作深入高效开展。
(二)全面压实责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快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管道燃气居民用户每年两次、工商用户每月一次入户安检,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的管控措施,构建乡镇(街道)、社区管理中心、社区(村)、燃气经营企业全方位立体式燃气安全管控网络。
(三)落实政策保障。坚持城镇燃气经营公用事业属性,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城镇燃气管道更新改造资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合理分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特别国债等政策性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信贷、政府专项债券等对城镇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的支持;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引导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瓶改管)和城镇燃气改用电能(气改电),降低和消除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对慢作为不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涉嫌失职渎职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宣传册等各种宣教资源,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宣讲活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自我保护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要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问题线索受理、核查、处置机制,让广大群众成为燃气安全的“吹哨人”“信息员”。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教育,防止野蛮施工损坏燃气管道。各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推进排查治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每月15日、28日前报送排查、整改、处罚情况(附件1-3,数据累加),2024年12月2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电话:15056082440,邮箱:szlhrqb@163.com。
附件:1.谯城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3.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
4.城镇燃气执法处罚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