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单位:
《谯城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2日
谯城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
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
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行为,满足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的用地需求,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兴办的企业;
(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批准使用。
第五条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条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业用地标准参照《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进行核定。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兴办的企业可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商业服务、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产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兴办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可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得擅自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租赁。
第八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包括乡村道路、乡村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信、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项目。乡(镇)村公益事业包括教育、托幼机构、医疗、养老、殡葬等项目。
第三章 申请主体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兴办企业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兴办的企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第十条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补偿到位、权属无争议,具备动工建设条件;
(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地上附着物权利;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表);
(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
(三)乡(镇)政府出具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证明文件;
(四)项目勘测定界红线图、现状图、规划图;
(五)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工业、仓储类项目用地);
(六)发改、经信等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八)村级会议记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照片;
(九)乡(镇)政府出具的将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承诺函;
(十)其它材料。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材料齐全后提出用地申请,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审查;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审查同意后,提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出具项目用地规划设计要点文件;
(四)区政府批准用地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申请;
(五)用地单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用地审批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要点积极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持审批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项目立项文件、环评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等必要性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后,用地单位要及时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积极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应向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验收。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未按规划用途或规划内容建设的,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区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审核、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谯城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谯政秘〔2022〕9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