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古井镇人民政府
编制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亳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亳州市谯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古井镇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组成
镇政府成立古井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镇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李坤明兼任。
古井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姚 杰(党委书记、镇长)
司准忠(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邓鹏飞(人大主席)
党务指挥:张 贤(党委委员)
成 员:吴号召(副镇长)
张永军(派出所所长)
刘景林(财政所所长)
穆 涛(供电所所长)
任大伟(农综站站长)
防汛抗旱办公室主任:李坤明(党政办公室主任)
成员:孟献印 吴瑞民 周东芳 陈金星
2.2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古井镇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古井镇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镇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3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并实施镇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镇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4 部门职责
镇党政办:负责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时提供天气信息通报。负责处理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协调好各部门工作,做好汛期值班和资料处理、汇总、上报、存档。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宣传,宣传防汛知识、救灾政策、救灾措施,报道抗灾、赈灾、捐助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
镇人武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指挥防汛抢险应急分队和抗旱民兵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抢险与救灾工作。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及时把握并提供农业受台风、洪涝、干旱灾害的情况,协调防汛抗旱工作,提供雨情、水情、旱情信息,负责防洪、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农业的防灾、减灾、救灾以及农、林、水工程灾后重建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维护抗洪、抗旱、抢险、救灾秩序,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水电设施的犯罪分子,协同防汛抗旱成员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河道清理和打击非法采砂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纳入年度计划,争取救灾项目;督促落实地方财政救灾款,并纳入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镇民政办: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做好灾情调查核实,安排发放救灾物资,指导协调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镇卫生院:负责灾后的卫生防疫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护与疾病防控工作。
镇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协调、安排各中小学危房排查与校园防洪工程建设,除险加固,组织中小学生撤离危险地段。
镇供电所:负责电力设施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检查、加固变配电设备及各类塔件、杆件,及时组织抢修恢复因台风造成中断的电力供应和协助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做好水面、陆路防台风与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备足解决转移安置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全力抢修水毁道路、桥梁,保证公路、水路畅通。
镇电信支局:负责公用通信网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道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3.3 汛(旱)前检查
各部门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检修、养护或应急除险加固;及时清除河道桥胎、堵坝、漂浮物和构筑物;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5 应急物资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镇防指储备塑编袋50000条集中存放镇政府驻地;一部分储存在靠近险情易发地的行政村部;镇政府分别与古井镇建材门市部、砂石场、商店签订了应急抢险供料与事后结算合同,提供木材500立方米,竹竿500根,黄砂50000立方米,石子20吨,铁丝50公斤,铁锹50把等其他物资。
镇政府所有车辆,派出所车辆1辆随时应对险情。根据需要临时调用社会卡车、三轮、四轮、挖掘机、推土机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3.6 培训演练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汛(旱)前培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各部门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汛情信息
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 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防汛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镇防汛领导小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发生洪水时, 雨情、 水情应按照区防指要求及时报送, 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 地点、 范围、 受灾人口 以及群众财产、 农林牧渔、 交通运输、 邮电通信、工矿企业、 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 对人员 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指挥部, 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4.1.3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 影响人口 , 以及对工农业生产、 城乡 生活、 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台风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镇防指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按上级台风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镇安办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及时通报村(居)委会、相关企业。
(3)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加强值班,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受影响的地区发布。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台风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5)城市管理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4.3.2 当发布河流洪水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镇防指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防指在本镇范围内向村(居)委会、企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指可视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时,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防指和水工程主管部门及时报告。镇防指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受影响的村(居)委会、企业发出预警,同时向区防指报告。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道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2)镇安办视情在本区域内向村(居)委会、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6 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谯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进入汛期、旱期,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全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安办和属地村(居)委会和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镇防指和区防指及时报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2 Ⅰ级应急响应
6.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涡河、西淝河、包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发生1个以上主要控制站点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涡河、西淝河、包河等干流堤防和大寺枢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
(3)当全镇范围内发生特大涝灾;
(4)当全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6.2.2 Ⅰ级响应行动
(1)在区防指的指导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镇防办、区防指。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防指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派工程技术人员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防指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财政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社会事务所做好灾情调查及时上报。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镇防指按照国家《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指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布置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当水位继续上涨时,防指要下达紧急命令,动员各部门相关人员上堤抗洪抢险加固,防汛物资器材及时到位,不分昼夜,加强巡视,时刻准备抢险,并妥善解决好有可能受灾村(居)委会、企业人员的转移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抢险队和巡逻队,加强灾害情况观测和巡逻,对险工险段和重点工程加强防守,发现险情要立即抢险,采取得力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3Ⅱ级应急响应
6.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涡河、西淝河、包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涡河、西淝河、包河等干流堤防发生特别重大险情
(3)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镇产生严重影响;
(4)当全镇范围内发生重大涝灾;
(5)当全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
6.3.2Ⅱ级响应行动
(1)在区防指指导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镇领导并通报防指成员单位。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及时了解掌握汛情旱情,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防指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镇防指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指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加强对堤防河岸巡视,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发现重大险情,及时向区防指汇报,以便调集力量抢险。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区防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镇防汛抗洪抢险队,抗旱服务队肩负着防汛抗洪抗旱抢险的重任,必须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从思想上、精神上做好全方位准备,随时投入抗洪抢险,战胜各种困难,夺取胜利。
6.4 Ⅲ级应急响应
6.4.1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涡河、西淝河、包河干流发生全线超过警戒水位;;
(2)涡河、西淝河、包河等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引江济淮谯城段主要水工程或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镇产生较重影响;
(5)当镇范围内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6)当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镇安办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并通报镇防指成员单位。镇防指派员赴一线指导各地防汛抗旱工作。
(2)镇安办启动三级响应,由镇安办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巡堤查险。加强对堤防河岸巡视,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发现重大险情,及时向区防指汇报,以便调集力量抢险。如遇中度干旱,镇安办通报防指及时下达抗旱指令,各村(居)委会采取抗旱措施。防指应将工作情况报镇主要领导和区防指,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6.5 Ⅳ级应急响应
6.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涡河、西淝河、包河一条以上主要支流全线超过警戒水位;
(2)涡河、西淝河、包河等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3)引江济淮谯城段主要水工程、中型水闸和重要小型水闸发生较大险情;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镇产生影响;
(5)当镇范围内出现轻度干旱。
6.5.2 Ⅳ级响应行动
(1)镇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镇领导和区防指办。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镇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技术人员到一线指导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镇主要领导和防指办公室。
6.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6.1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方的领导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气象部门预报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方,镇安办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村(居)委会、企业人员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防指督促相关单位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3)台风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镇防指应动员和组织低洼地、危险区、危旧厂房特别是生产人员密集型的企业人员及时转移,高空作业停止工作。要求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
6.6.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征兆时,防指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上级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村(居)委会、企业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村(居)委会、企业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地区域洪水风险区内人员,并根据预案利用有理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
(3)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防洪应急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
6.6.3干旱灾害
防指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当连续无雨日达到夏季大于45天、春秋季大于70天、冬季大于80天为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镇防指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镇防指办领导到受旱地区、企业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人员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镇领导和区防指。
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镇主要领导和区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2)严重干旱
当连续无雨日达到夏季大于31天、春秋季大于46天、冬季大于51天为严重干旱。
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镇领导和区防指;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镇领导将抗旱作为全镇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镇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组织动员村(居)委会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地方,启动应急水源工程,经镇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中度干旱
当连续无雨日达到夏季大于21天、春秋季大于26天、冬季大于31天为中度干旱。
镇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区防指报告旱情;对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区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当连续无雨日达到夏季大于10天、春秋冬大于15天为轻度干旱。
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6.6.5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指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辖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保证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6.7信息报送和处理
6.7.1信息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6.7.2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主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把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决口、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6.7.3信息处理
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镇安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镇防指负责同志审签。镇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镇防办会同区新闻中心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并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7.4信息核查
凡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6.8应急结束
河道水位落至设防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防指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村(居)委会、企业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3 资金保障
镇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对于省、市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 灾民安置与医药保障
镇负责组织转移低洼地群众,民政所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卫生院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7.5 通信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讯设备,雨水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防指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7.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通航、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7 电力保障。
电力等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 总结评估
镇防指办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9.1.1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9.1.11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2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3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4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5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防办负责管理。根据镇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防办负责解释。
9.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镇防办值班电话0558-5710168。 传真:0558-5710343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