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文旅体局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谯文旅体〔2022〕8号
各乡镇(街道)文化站,各区级体育社会组织:
现将《亳州市谯城区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谯城区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亳州市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谯城区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亳州市谯城区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保障社会组织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在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各科室单位是社会组织相关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所在单位是受亳州市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委托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的挂靠单位;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与管理体育社会组织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依法负有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的社会组织,包括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发起成立的全区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俱乐部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组织年检、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对体育政策法规,从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三)监督社会组织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并对其各项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管理。
(四)根据体育行业管理特点和体育社会组织的特殊性,加强对社会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五)对违反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五条 亳州市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成立的全区体育社会组织,由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协同社会组织挂靠单位,根据有关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立与变更
第六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代表本社会组织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二)业务活动内容必须属于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主管的业务范围,并执行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的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促进我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名称应当冠名以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四)社会组织的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
(五)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资金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有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六)应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机构和经民主推选的负责人。
(七)社会团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达到10人以上,其中体育类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达到20人以上。
(八)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分别提出筹备申请和成立申请。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筹备工作报告和筹备申请书,以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符合规定要求的社会组织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三)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上报《亳州市谯城区社会组织申请筹备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会组织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并符合民政局的章程范本要求: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五)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九)严格执行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赛事食源性兴奋剂防控工作指南(暂行)》;
(十)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 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在收到筹备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成立社会组织的必要性;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三)提供的社会组织章程草案及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四)以开展比赛、展示展演为内容的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开展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应当在受理社会组织筹备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经审查认为符合筹备条件的,应当向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出具同意筹备的文件,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民政局提出筹备申请;不同意其筹备申请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筹备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经民政局批准后,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当在批准筹备之日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社会组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提出社会组织成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组织章程;
(三)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名单(秘书长以上)及其备案表;
(四)验资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的情况;
(六)领取并填写《亳州市谯城区体育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在收到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和全部材料后,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经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审查同意后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的名称、机构、法人代表和副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的变更以及章程的修改等,应当按谯城区民政局关于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后,及时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未经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审查同意并在谯城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及其筹备机构,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所属机构和由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实施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均不得支持或与其共同开展活动,报纸、刊物等也不得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规章制度,并依据章程和各项制度开展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进行社会组织自律。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各项活动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从事与社会组织章程和宗旨不符的活动。社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行业发展服务,为社会组织成员服务;协助政府做好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并积极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二十条 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根据社会组织需求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向社会组织通报和宣传相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体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认真听取社会组织意见、建议和工作报告,对社会组织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帮助社会组织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社会组织的各项业务工作,由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归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与社会组织业务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社会组织的挂靠单位,进行具体的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由下列部门归口负责:
(一)群体科负责对社会组织成立、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审查,以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资格审查;财务科负责对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审计及经营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组织的外事管理工作;机关党组织负责社会组织的党务党建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司法机关对社会组织的违纪违法的查处工作。
(二)其他有关业务按其主管业务对社会组织分别实行相应的归口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向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和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职能部门报批或备案。
(一)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应报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备案;
(二)涉外活动或其他重大活动安排应报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批准;召开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应报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同意,行业协会应报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备案,并抄送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应先经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审核同意,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实体从事的经营活动,获得的利润中按规定属于社会组织所得的部分,应全部用于社会组织的事业发展。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未经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批准,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章程规定,健全内部组织,完善有关制度,坚持民主程序,并本着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由社会组织所挂靠的单位同意,并报送相关材料,经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局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不另立章程,不具备法人资格。
(三)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四)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为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理事);
(三)审议委员(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本社会组织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或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委员(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会组织工作,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理事会)的组成不应少于11人。
第三十条 委员(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社会组织领导人,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领导社会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委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式召开。
委员(理事)人数超过30人的社会组织,可设常务委员(理事)会。常务委员(理事)会是委员(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五章 任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既要考虑社会组织应具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负责人名单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15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由5-25人组成。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常务理事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1/3)
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会组织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应随着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社会组织秘书处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送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审批。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领导人由与社会组织业务有关的专家学者,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业界人士组成,一般以现职为主,特殊需要的人员不超过70周岁。对于长期担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时,可由社会组织所挂靠的单位按程序推荐,经相关职能部门核报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审定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理事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主席(荣誉副理事长、荣誉副会长)和荣誉顾问职务。一般由各社会组织按其章程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的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理事长、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的可由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领导一般不担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考虑与本人主管业务和专业特长,按少量、特殊、从严掌握的原则,对社会组织兼职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兼职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任同一个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兼任社会组织的领导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任何报酬。
第三十六条 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领导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各社会组织所挂靠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向性意见,经报亳州市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审定。
第三十七条 机关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基金会中兼职。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个人、企业、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体育事业,凡对社会组织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其受益的社会组织可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九条 特邀职务的人员必须奉公守法,严格执行所在社会组织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各社会组织应在章程或捐赠协议里对捐赠者任职作出相应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项协会聘请国内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委员和协会基金特邀副主任的,由各协会自行审定,报群体科;谯城区基金会聘请特邀委员(理事),各协会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聘请特邀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职务或其他名誉(荣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应由该社会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向亳州市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和理由,并附赞助人或企业的简要情况和协议书复印件以及社会组织职务推荐登记表,由群体科归口报区局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谯城区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考核方案
为加强对我区体育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各社会组织规范化运行,助推我区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按照《亳州市谯城区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每年将对体育社会组织工作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
经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同意,在谯城区民政局注册,并通过年检的体育类协会、研究会、俱乐部等体育社会团体组织。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建设情况。按时年检、换届;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建立基层党组织、志愿者队伍,并开展相关活动。
(二)活动开展情况。举办、承办或协办各类体育活动、比赛、培训等情况;积极参加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的活动、比赛、培训、会议等情况;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情况;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比赛、培训等在媒体上宣传报道情况。
(三)资金使用及制度遵守情况。上级补助扶持经费是否专款专用,账目是否清晰、规范无误并进行公开,每年应向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汇报工作至少一次,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四)加分情况。举办、承办或协办各类体育活动、比赛、培训等获表彰情况,团体或个人获表彰情况。
(五)一票否决情况。举办、承办、协办各类体育活动,比赛、培训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及重大舆情的,一票否决。
三、考核要求
(一)各体育社会组织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按考核条款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于每年5月15日前报送年度考核资料,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体育发展中心根据上报的支撑考核资料进行初审。只提供考评表,没有提供相应支撑证明材料的社会组织,不参加考核;凡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的社会组织,不参加考核。
(二)各社会组织在考核结束后,未按时间要求补报材料的,不再进行考核记分。
(三)各社会组织要按照考核要求,实事求是,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取消其参加考核资格,确保考核工作公开、 公平、公正。
四、考核方式
谯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集中考核,不到各社会组织实地进行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设有加分项和一票否决项。
五、考核结果及应用
(一)考核分三个等级,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 )-7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进行发文通报。
(二)考核没有达到60分或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列入重点管理对象并通报批评,年检不予过关,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为半年,半年后仍未达标者建议依据章程对社会组织班子进行调整或取消注册。
(三)根据《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亳办发〔2017〕14号)精神, 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年度考核优秀的社会组织购买。
六、考核资料报送
体育类社会组织考核资料报送到谯城区体育发展中心群体科,联系人:靳博然 联系方式:15656815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