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2019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奖惩办法谯办
【2020】11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完成2019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根据省、市关于2019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与责任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单位必须全面完成与区人民政府签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等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在全省年度综合考评中,争先进位,确保不进“笼子”。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是计划生育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组织和落实责任。
二、考评办法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考评方案,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奖惩办法
依据省、市、区三级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对责任单位及其计划生育责任人兑现奖惩。
(一)奖励
1.我区在省年度综合考评中受到省政府表彰,对省年度抽样调查的乡镇(街道)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区直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我区在省年度综合考评中受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对省年度抽样调查的乡镇(街道)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区直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
2.在区年度计划生育综合考评中,对位居前七名的乡镇(街道),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第一至第二名的奖励10000元、第三至第五名的奖励6000元、第六至第七名的奖励3000元。
3.在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中,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乡镇(街道)及区直单位授予“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
4.对区妇幼健康服务及免疫规划工作评比得分前三名的乡镇(街道),授予“谯城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5.在计划生育“村为主”工作中,对乡镇申报、区级验收合格前3名的乡镇,授予“谯城区计划生育‘村为主’示范乡镇”称号,分别奖10000元、5000元、3000元。
6.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区直单位,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
7.在区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区直单位,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8.根据综合评估结果,荣获前三名的“先进计划生育办公室”、“先进计划生育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所)”,予以通报表彰。
9.评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40名,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10.乡镇(街道)连续三年被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其连续三年分管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和计生办主任,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后优先提拔使用。
(二)处罚
1.在省年度综合考评中,如我区被列入省“重点管理”、“重点帮助”或“预警”范围,对省日常数据监测、抽样调查问题较多的乡镇(街道),直接纳入区“重点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对其计划生育责任人予以免职,其班子成员一年内一律不准提拔调动。
2.对连续两年被列为区“重点帮助”的乡镇(街道),直接纳入区“重点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对其计划生育责任人予以免职。
3.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直接纳入区“重点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其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准提拔调动:
(1)政策外多孩生育失控经查属实的;
(2)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
(4)群众举报问题严重经查属实的;
(5)因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当年全区综合考评最后一名的乡镇(街道)给予“预警”;对连续两年全区综合考评最后一名的乡镇(街道)纳入区“重点帮助”,实行“一票否决”,对其计划生育责任人予以诫勉。
5.单位当年出现干部、职工(含聘用制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第三个(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对其计划生育责任人予以诫勉,对其主管的行政单位全区通报批评。
6.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评先否决”:
(1)当年没有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目标的;
(2)在母婴设施或托育机构建设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
(3)在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情况抽查中,核查发现2例以上不符合规定条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乡镇(街道)。
7.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否决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当年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被评先、提拔使用的,予以跟踪否决。对调离不满四年,发现其在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严重弄虚作假,有“一票否决”制度适用情形之一而应被否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人,仍实行跟踪否决。
四、附则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