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毛子杰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我单位在办理该注销登记业务中,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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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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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2019)谯城区不动产权第0004678号 |
毛子杰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淝河居委会和谐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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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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