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2017年7月12日批准的《关于亳州市谯城区2017年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7〕200号)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面积:征收汤陵街道风华社区(2016-63地块)用地范围内面积32.3589公顷,华佗镇五里村(2016-63地块)用地范围内面积3.1037公顷的集体土地为国有,用于城镇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汤陵街道风华社、华佗镇五里村(2016-63地块)北临元参路,南临丹参路,西临药王大道,东临8#还原小区。(以上村所在项目用地范围详细位置以勘测界址图为准)。
三、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41800元/亩、规划区外40260元/亩,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谯政〔2015〕143号)文件执行。本次安置采取货币安置。
四、登记期限和地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自公告之日起,凡在此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将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按规定依法处理。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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