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647K/202411-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企业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发布日期: | 2024-11-12 15:05 |
发文字号: | 谯政办秘〔2024〕5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23000 |
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647K/202411-0000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企业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
发布日期: | 2024-11-12 | ||
发文字号: | 谯政办秘〔2024〕52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23000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谯政办秘〔2024〕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谯城经开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38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亳政〔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对市、市对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营商环境考核和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含在本区工作且在本区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区居民及在我区就读的非我区户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对提交发明专利申请预审通过的每提交1件一次性奖励4000元,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含5件)以上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维持7-9年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当年维持10-12年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当年维持13-1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当年维持16-2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4000元。
第四条 对单位年度内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优先支持从国内高校引进发明专利。
对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在G20国家和新加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
第五条 对组织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员,组织申请1件奖励500元、授权1件奖励1000元。
第六条 鼓励支持区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对当年代理申请发明专利量达到30件、50件并缴纳申请费、实审费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支持区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预审,对当年代理申请发明专利预审通过量达到30件、50件并缴纳申请费、实审费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60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裁决,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用的50%,资助额度国内维权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对新获批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6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和试点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担保费用按照质押登记贷款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评估费用补助出费单位50%(与省、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金融机构或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专员年度在谯城开展5笔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奖励2000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项目奖补申报原则上实行“免申即享”。对确需查验的知识产权奖补项目,由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携带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及原始材料(申报统计表、缴费凭证、授权证书及相关文件等)以供查验。
第十四条 对同一组织、个人、项目或产品当年获得不同级别同一性质奖项的,取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项目申请每年受理一次,会同区财政部门等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据实编制资金预算,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采取欺骗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款项的企业或代理机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数追缴,5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条 《谯城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件3《谯城区专利事业发展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到2023年度废止。本政策执行后,区级此前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