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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司 法 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