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单位 |
受伤经过 |
受伤部位 |
诊断结论 |
申请人 |
适用条款 |
认定意见 |
| 1 |
梁亚坤 |
男 |
40 |
亳州鑫城魏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2025年7月29日20时左右(梁亚坤当天夜班),梁亚坤在亳州鑫城魏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纸箱车间全自动钉箱机处,贴标整理纸箱时不慎被机器传送带夹伤手指。 |
腕及手 |
1.左中指外伤伴血管肌腱损伤,2.左示、中指远节指骨骨折 |
个人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 2 |
孙丽 |
女 |
59 |
亳州市佳景物业有限公司 |
2025年8月13日10时左右,孙丽在邻水苑小区2号楼26层打扫卫生结束后,携带工具下楼前往25楼打扫,下楼梯的过程中不慎摔伤。 |
头部 踝及脚 |
1.右侧跟骨骨折、2.头部的损伤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 3 |
张玉红 |
男 |
48 |
安徽红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5年12月5日11时左右,张玉红在谯城区金元宝泵站运维工程项目北侧,污水泵站进行污水泵安装维修工作时,不慎被牵引绳挤伤手指。 |
腕及手 |
右手第5近节指骨近端骨折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 4 |
孙进 |
男 |
55 |
亳州市双沟完全中学 |
2026年1月5日14时左右,孙进在亳州市双沟完全中学功能楼东侧墙加固党建宣传标语牌时,因梯子断开不慎摔伤。 |
头部 |
1.脑挫伤、2.颞骨骨折、2.头部的损伤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 5 |
郭风 |
男 |
41 |
安徽华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5年11月22日8时30分左右,郭风在亳州逸和府项目北区10栋10层安装加固模板时,因模板掉落不慎被砸伤头部和面部。 |
头部 面部 |
1.鼻骨骨折、2.头部的损伤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 6 |
孙冬梅 |
女 |
44 |
远创人力资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
2025年12月12日8时40分左右,孙冬梅在亳州市百草达医药有限公司零货区干活时发现货物缺少,便前往整货区拿货补充,在前往整货区的途中不慎摔伤。 |
下肢 |
1.髌骨骨折、2.膝关节痛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 7 |
丁高才 |
男 |
42 |
安徽天浩建筑有限公司 |
2025年10月19日8点左右,丁高才在谯城之恋项目7层进行脚手架的安装工作时,不慎被倾倒的钢管砸伤右手手指。 |
腕及手 |
指骨骨折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 8 |
位书华 |
女 |
44 |
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2025年11月26日10时50分左右,位书华在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净选间进行拣药工作时,不慎坐空摔伤。 |
头部 |
头部的损伤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 9 |
关小伟 |
男 |
40 |
阜阳嘉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25年12月8日15时左右,关小伟在中联亳州院子项目5号楼16层运输材料时,不慎被电梯门夹伤左手指 |
腕及手 |
左手拇指指骨骨折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 10 |
唐继法 |
男 |
60 |
亳州市谯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
2025年11月30日6时30分左右,唐继法从十河南垃圾处理厂返回垃圾中转站,驶出十河南垃圾处理厂一公里左右,唐继法发现车辆高温水箱过热,打开水箱盖准备加水时被烫伤。 |
上肢 |
二度烧伤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 11 |
刘小威 |
男 |
40 |
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 |
2025年12月23日20时26分左右(刘小威当天加班),刘小威前往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仓库拿东西准备回家,在打开仓库门进仓库时被绊倒磕伤面部。 |
牙齿 |
牙折断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二)项 |
予以认定 |
| 12 |
高敏 |
女 |
56 |
亳州市谯城区魏岗学区中心学校 |
2025年9月29日9时40分左右,高敏从魏岗镇魏岗行政村发前往谯城区第十五中学上班,10时23分左右高敏骑行至药王大道放心托幼园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敏无责任。(高敏是委派至第十五中学的支教老师) |
腰部 |
腰椎压缩性骨折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六)项 |
予以认定 |
| 13 |
曹婉心 |
女 |
22 |
安徽普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2025年11月26日12时左右,曹婉心从单位下班后返回豪泽俪景家中,12时07分左右曹婉心骑行至皖博学校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婉心负同等责任。 |
踝及脚 |
胫骨骨折累及踝关节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六)项 |
予以认定 |
| 14 |
李海峰 |
男 |
56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2025年12月5日14时左右,李海峰从玉兰苑一期出发去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区人民法庭上班,14时14分左右,李海峰骑行至汤王大道与宋汤河路交叉口北侧约1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海峰负次要责任。 |
肩部 胸部 下肢 |
肩部损伤、胸部损伤、下肢损伤、肋骨骨折 |
单位 |
第十四条第(六)项 |
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