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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亳谯交罚〔2026〕10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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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XX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道路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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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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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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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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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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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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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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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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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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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景卫、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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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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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梅、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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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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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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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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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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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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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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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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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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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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