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财政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财政局 >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09-001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亳州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5 发布日期: 2025-09-15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09-0012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亳州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5
发布日期: 2025-09-15
亳州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15 18:00 信息来源:谯城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财〔2025〕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亳州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9482743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潮

单位地址:亳州市芍花路世纪云顶301座1606室

经查,你公司在十八里镇花海内村庄沿线面域提升工程项目、沙土镇薛庄村冷库项目采购活动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企业体系认证证书、谯城区财政局约谈笔录等证明材料佐证。

你公司在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安徽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十八里镇花海内村庄沿线面域提升工程项目采购金额(80万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元);处以沙土镇薛庄村冷库项目采购金额(200万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8-5539950

办公地址: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行政服务中心303室

 

 

 

 

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