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财政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财政局 >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04-0008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亳州市达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6 发布日期: 2025-04-16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04-0008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亳州市达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6
发布日期: 2025-04-16
亳州市达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17:58 信息来源:谯城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亳州市达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TPTNX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小龙

单位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宜居路美好家园1号楼106铺

经查,你公司在亳州市华佗中医院视频监控系统项目(二次)(项目编号:BZQC2025CG025号)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行为。

主要证据:

1.深圳力锐斯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制造商型号参数说明函。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6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558-5539639

   址: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行政服务中心303室

 

 

 

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