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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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09-0011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亳州市云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09 发布日期: 2025-09-09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09-0011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亳州市云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09
发布日期: 2025-09-09
亳州市云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09 17:57 信息来源:谯城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财〔2025〕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亳州市云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WHWK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先伟

单位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天兴大厦18楼1802

经查,你公司在亳州市第三完全中学凌志楼、博学楼教室及走廊等窗户改造及配套项目(项目编号:BZQC2025CG059号)采购活动中,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放弃中标声明函、谯城区财政局约谈笔录等证明材料佐证。

你公司在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123.5万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肆佰壹拾元整(74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8-5539950

办公地址: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行政服务中心303室

 

 

 

 

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