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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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MB1631568D/202512-0000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退役军人 / 其他
名称: 全省公共服务清单在用版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2 发布日期: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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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退役军人 / 其他
名称: 全省公共服务清单在用版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12
发布日期: 2025-12-12
全省公共服务清单在用版清单
发布时间:2025-12-12 09:31 信息来源: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全省公共服务清单在用版清单
序号 实施部门 通用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行使层级及具体名称 实施机构 认领方式 备注
省级 市级 县级
1 退役军人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113号) 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理 光荣院 认领
2 退役军人 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救助服务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救助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3 退役军人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发放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78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22元,约60%,县级财政承担156元,约40%),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88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892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96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核实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4 退役军人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优待抚恤股 认领
5 退役军人 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发放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6 退役军人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办理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2.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98元;余下的206元中,省级财政承担60%,即123.6元,市县级财政承担40%,即82.4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64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348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77.6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718.4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办理 优待抚恤股 认领
7 退役军人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补助发放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1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给付 移交安置股(退役安置办公室) 认领
8 退役军人 烈士评定材料核实转报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九条 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烈士评定材料核实转报 优待抚恤股 认领
9 退役军人 烈士褒扬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军官基本工资。
烈士褒扬金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10 退役军人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抚恤优待对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优惠。
    2.
《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皖退役军人发〔20234号)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严格做好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做好优抚医疗一站式费用结算工作,负责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升级建设维护,动态更新优抚对象人员身份、补助类型和标准,以及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给付 优待抚恤股 认领
11 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2.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六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强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移交安置股(退役安置办公室) 认领
12 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2.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六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引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移交安置股(退役安置办公室) 认领
13 退役军人 光荣院集中供养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12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4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皖退役军人发〔202114号)第八条第一款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集中供养 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办理 光荣院 认领
14 退役军人 优抚对象荣誉激励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2.
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0号)第六条第三款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优抚对象荣誉激励 优抚对象荣誉激励 优抚对象荣誉激励 优待抚恤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认领
15 退役军人 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1.《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研究馆员和英烈讲解员,提高展陈和讲解人员专业素养,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
   2.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研究馆员和英烈讲解员,并注重提高其专业素养,也可采取利用志愿者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和机构提供研究和讲解服务。
    3.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8号)第十八条  在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和节日时,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缅怀烈士,弘扬英烈精神。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及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和社会群众,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皖北烈士陵园 认领
16 退役军人 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皖北烈士陵园 认领
17 退役军人 协同开展烈士安葬服务 1.《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四十四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当地没有烈士陵园的,可以予以集中安葬。安葬烈士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战时,参战牺牲烈士遗体收殓安葬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2.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8号)第二条  烈士应当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第一款  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安排,并举行送迎仪式。 
协同开展烈士安葬服务 皖北烈士陵园 认领
18 退役军人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19 退役军人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移交安置股(退役安置办公室) 认领
20 退役军人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
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21 退役军人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发放     1.《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22 退役军人 符合条件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间,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统一管理使用。
    2.
根据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23 退役军人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办理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2.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六、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办理 优待抚恤股 认领
24 退役军人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四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2.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二十七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优待抚恤股 认领
25 退役军人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26 退役军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六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优待抚恤股 认领
27 退役军人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10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28 退役军人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77日至19459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93日至19499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调整,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29 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报到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8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3.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退役军人及时办理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实行组织移交的复员军官,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
退役报到服务 移交安置股(退役安置办公室) 认领
30 退役军人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2.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优待抚恤股 认领
31 退役军人 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皖北烈士陵园 认领
32 退役军人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优待抚恤股 认领
33 退役军人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8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优待抚恤股 认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