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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11-0004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11 发布日期: 2025-11-11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11-0004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11
发布日期: 2025-11-11
安徽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书
发布时间:2025-11-11 16:52 信息来源:谯城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财〔2025〕5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徽三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E00LBBX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文亮

单位地址:安徽省蒙城县王集乡潘王村华东片一百三八号

经查,你公司在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胡桥村以工代赈道路建设项目(项目编号:BZQC2025CG518号)采购活动中,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弃标函、谯城区财政局约谈笔录等证明材料佐证。

你公司在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260万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元整(15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电子缴款书》缴纳罚款。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8-5539950

办公地址: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行政服务中心303室

 

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