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 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20 16:06
信息来源: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中心政务公开监督机制,拓展社会监督渠道,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由本中心聘任,以兼职形式参与对本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监督员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代表、媒体记者、专家学者、社区工作者、退休干部、普通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第五条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二)关心谯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熟悉招商引资工作或相关领域情况,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热心政务公开监督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提出意见建议;
(四)身体健康,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监督活动。
第六条 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的,本人可提出辞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中心可予以解聘。
第七条 监督员的选聘、解聘由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中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成效等进行全面监督;
(二)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本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参与本中心组织的政务公开相关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
(四)宣传本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效;
(五)及时发现和举报本中心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查阅本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了解本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相关情况;
(三)参加或列席本中心组织的与政务公开监督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五)独立、公正地发表监督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管理
第十条 监督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明察暗访:自行或根据中心安排,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二)收集意见:通过自身渠道,收集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三)参加会议:应邀参加中心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座谈会等;
(四)书面建议:以《监督意见书》等形式向中心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日常联络、服务和管理,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监督员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中心相关股室要认真研究、限期办理、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中心应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