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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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24858947934/202511-0004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0 发布日期: 2025-11-20
索引号: 123416024858947934/202511-0004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0
发布日期: 2025-11-20
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20 16:04 信息来源: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本中心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对本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高效”和“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四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涉及本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对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以下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一般应提供以下内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对象和行为,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举报请求等。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七条 中心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后,应进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第八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转交相关业务股室调查核实。涉及多个股室的,由中心办公室牵头协调。
第九条 承办股室应在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调查核实应全面、客观、公正。必要时可向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及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办理终结后,承办股室应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中心领导审定后,由中心办公室或承办股室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应责令相关股室或人员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整改情况应纳入对相关股室和人员的考核。
第四章 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受理和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