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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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24858947934/202511-0004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19 发布日期: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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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19
发布日期: 2025-11-19
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19 16:58 信息来源: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认定工作,确保公开属性认定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上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本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应遵循“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核、谁认定,谁签发、谁负责”的原则,在公文生成过程中同步进行。
第二章 认定职责与流程
第五条 公文起草股室(拟稿人)在完成公文草拟后,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发文稿纸或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准确提出公文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不予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六条 股室负责人负责对起草股室提出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中心办公室在核稿时,应对公文公开属性的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复核。对公开属性提出不准确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协商起草股室重新提出或予以修正。
第八条 中心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九条 对联合发文,本中心作为主办机关时,应协调其他联合发文机关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本中心作为协办机关时,应积极配合主办机关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文,应认定为“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二)反映本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文,应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一)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信息等,需经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向特定对象提供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文,应认定为“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
(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发时,应按照最终审定的公开属性,在文件附注位置(或文件版头适当位置)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认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应自该公文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谯城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中心办公室应定期对各股室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