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19 16:56
信息来源: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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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中心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因信息发布不当引发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在发布政府信息前,与区内其他行政机关或中心内部各股室之间进行沟通、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沟通确认、确保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协调情形与内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发布协调:
(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拟发布的政府信息虽由本中心制作,但内容包含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或需其他行政机关确认的;
(三)其他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本中心职责,需要本中心配合的;
(四)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需要对外公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准确性;
(二)信息公开的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三)信息发布的主体、时机和形式;
(四)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三章 协调程序
第六条 中心各股室在起草或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判断该信息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如涉及,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在发布前启动协调程序。
第七条 协调一般由拟发布信息的股室发起,通过函件、电话、电子邮件、会议等方式,与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或中心内部相关股室进行沟通确认。
第八条 被协调方应在收到协调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涉及重大复杂信息,协调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方按协调结果发布信息。发布时可根据需要注明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一致等内容。
第十条 经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决定。
第十一条 中心内部各股室之间信息发布的协调,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牵头。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而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信息失实、不一致或不良后果的,由发布信息的股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全中心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谯城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