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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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1969/202402-00099 组配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权力清单分表(2023年本)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索引号: 113416020031661969/202402-00099
组配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公民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权力清单分表(2023年本)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权力清单分表(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2-01 11:35 信息来源: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权力清单(2023年本)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1 其他权力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5号)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第十五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对口受理本系列(专业)评审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并负责审核。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交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补办,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第二十二条:各级评委会应按照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主动、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对评审通过经公示和复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职称证书。第四十二条: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对从外省流动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省通过社会化评审方式取得的原职称证书,一般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十一条 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评审委员会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无效。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
0558-5523349
2 其他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
2.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300期左右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2万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造就一批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4.《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236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80期左右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50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0558-5523349
3 其他权力 社会保险稽核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程》(人社厅发〔2019〕119号)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险数据稽核,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通过数据核查比对等方式发现的涉及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会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共同实施。
1.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违规事项,应退还违规领取待遇金额、退还渠道、退还期限等。
2.责令追回。对于当事人未按期退还违规领取待遇的,经办机构应作出责令退还决定,向当事人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移交行政部门。对于当事人拒不退还违规领取待遇的,经办机构应整理相关材料,按程序移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4.行政部门立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的,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告知经办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5.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行政部门应根据立案材料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告知并送达当事人,责令其按期退还违规领取待遇。
6.行政部门催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重复领取:指在同一制度内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及跨制度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2.死亡冒领:指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3.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待遇:指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仍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欺诈骗保:指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5.其他:指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在丧失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情况下继续领取待遇的其他情形。
0558-5523349
4 其他权力 集体合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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