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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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06-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恒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谯财〔2025〕30号
发文日期: 2025-06-10 发布日期: 2025-06-10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06-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恒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谯财〔2025〕30号
发文日期: 2025-06-10
发布日期: 2025-06-10
安徽恒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10 14:52 信息来源:谯城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财〔2025〕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徽恒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723021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利婷

单位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新都国际社区301栋1606室

经查,你公司在谯城区2025年“千万工程”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建设项目五马镇丁大楼行政村丁瓦房中心村广场项目项目编号BZQC2025CG04901号)存在无故弃标的行为。

主要证据:

1.弃标函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110万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558-5539639

   址: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行政服务中心303室

 

 

 

 

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