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芦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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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986E/202506-0006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
发布机构: 谯城区芦庙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6 发布日期: 2025-06-16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986E/202506-0006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
发布机构: 谯城区芦庙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6
发布日期: 2025-06-16
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6-16 11:10 信息来源:谯城区芦庙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 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现就食品摊贩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如下,望严格落实,保障食品安全。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二、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三、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四、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严禁采购、使用、贮存亚硝酸盐(含亚硝酸钾、亚硝酸钠)。严禁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摊车/摊位应当保持清洁。应当配备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七、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八、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十、加工、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十一、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1.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2.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鲜乳制品、自制以勾兑工艺加工的酒类等高风险食品;3.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4.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5.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以上内容,请严格落实。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