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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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1376/202506-00003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安全生产)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2 发布日期: 2025-06-12
索引号: 113416020031661376/202506-00003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安全生产)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2
发布日期: 2025-06-12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2025-06-12 14:46 信息来源: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亳州市XX集团总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5日,亳州市谯城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省交通厅抄告,亳州市XX集团总公司所属车辆黄S00060大型客车于2025年5月4日涉嫌逃避监控。2025年5月6日上午9时,谯城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马健、王松江(执法证号:34160824、34160850)等执法人员到亳州市XX集团总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处理情况

执法人员到达亳州市XX集团总公司后主动向监控室工作人员耿XX出示执法证件,经查询该车北斗监控信息发现,2025年5月4日黄皖S00060车辆无行车轨迹。该车存在行驶过程中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行为。经询问被委托人张X,该车驾驶员在擦拭工作台时无意关闭了北斗监控,两天后才发现问题。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被委托人张X说清其违法事实的事理、说准行政处罚使用法律的法理、说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情理,帮助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正视处罚结果,同时也教育他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提高法治观念,通过宣传取得当事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认可,被委托人愿意主动配合本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亳州市XX集团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教育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人人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本案的处理,有力震慑了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了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助力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