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679M/202506-00007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1 发布日期: 2025-06-11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679M/202506-00007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1
发布日期: 2025-06-11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25-06-11 08:58 信息来源: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法定条件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5.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7.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8.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9.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0.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11.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12.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平面图;

3.场所使用证明;

4.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健康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窗口办理:

亳州市谯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农业农村局窗口

谯城区花戏楼路与香附路交叉口西南角(8号还原小区东门)

(二)线上办理

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号,搜索《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办事项进行在线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八、咨询监督

联系方式:0558-522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