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环表〔2025〕12号
关于《安徽威恒塑业有限公司年产200吨尼龙扎带、100吨线卡及瓷砖找平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安徽威恒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威恒塑业有限公司年产200吨尼龙扎带、100吨线卡及瓷砖找平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项目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项目利用现有厂房改造1900平方米,扩建办公楼及厂房30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破碎机、拌料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并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给排水、供电、消防、环保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吨尼龙扎带、100吨线卡及瓷砖找平器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万元。
根据亳州市谯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504-341602-07-02-729550)等相关文件,项目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环境保护角度,具有可行性。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运营期选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源,厂区内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二)施工期严格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和《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规定》等文件要求,采取道路洒水、砂石和水泥原材料遮盖、设置围挡、密闭运输、优化运输路线等切实可行措施,减轻扬尘污染。项目运营期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确保废气排放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表1排放限值及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企业边界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中表9浓度限值;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确保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企业边界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GB 31572-2015)中表9浓度限值。
(三)分类收集处理施工废水和施工期生活污水,施工期废水不得以渗坑、渗井或漫流的形式排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进行回用,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运营期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雨污分流管网,雨水收集后进入雨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保洁废水和制纯水产生的浓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蒸煮/水煮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水量,不外排。
(四)施工期产生的渣土等建筑垃圾应集中收集、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运营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清运;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再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边角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规范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严禁乱丢乱放。确保各类固废得到合理处理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合理进行厂区平面布置,排放噪声、废气等污染的生产工序设施设备,要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区。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要定期检查、维护,以确保运行正常。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列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满足环境风险管理要求。
(六)积极做好公众参与工作,认真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对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做好防火、防泄漏等涉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变更,按照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如发生涉生态环境安全事故,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完善后方可正式生产。按要求制定例行监测方案,并开展例行监测。
四、按要求安装生产用电监控系统,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监管平台联网。
五、本批复下达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须在完善用地、规划、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亳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大队、芦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5年6月10日
抄送:亳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大队 芦庙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