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医疗保障局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602MB1624675Q/202408-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 企业
名称: 关于10家新批准谯城区医疗保险定点及 医保信息变更医药机构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07 发布日期: 2024-08-07
咨询机构: 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 5518375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02MB1624675Q/202408-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 企业
名称: 关于10家新批准谯城区医疗保险定点及 医保信息变更医药机构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07
发布日期: 2024-08-0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10家新批准谯城区医疗保险定点及 医保信息变更医药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7 14:34 信息来源: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局二级机构、各股室: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及《亳州市基本医保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亳医保发〔2019〕25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对申请医保协议定点及变更的医药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并公示,同意10家医药机构纳入谯城区医疗保险定点及医保信息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批准门诊定点的医疗机构(3家)

1.亳州华佗智慧药业有限公司谯城中医门诊部,符合职工医保门诊定点标准。经营地址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新华路华佗广场西市3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杨忠。

2.亳州市高新区汤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职工医保门诊定点标准。经营地址位于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养生大道1555号,法定代表人王鹏。

3.亳州高新区百合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卫生院门诊部(不得单独申请国标码),已纳入一体化管理,符合职工及居民医保门诊定点标准。经营地址位于亳州市高新区百合路与希夷大道交叉口西150米,法定代表人李玉民。

二、符合医保信息变更的零售药店(7家)

4.亳州市谯城区陈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原亳州市谯城区陈亮大药房,现变更为亳州市谯城区陈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原经营地址为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城父村菜市街路北,现变更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城父中心街路北888号。

5.亳州市仙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原谯城区仙源大药房,现变更为亳州市仙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6.安徽国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华庭店,原亳州医佰分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安徽国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翡翠华庭店;原法定代表人王静静、原实际控制人孙良平,现变更为王林;原企业负责人闫文侠,现变更为康兰。

7.安徽国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宾府店,原亳州医佰分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国宾府分公司,现变更为安徽国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宾府店;原法定代表人王静静、原实际控制人孙良平,现变更为王林;原企业负责人徐培培,现变更为于平。

8.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菁华路店,原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人民中路店,现变更为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菁华路店;原经营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天润上层30#商住楼111铺,现变更为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菁华路西时代印象10#楼102铺。

9.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菊花佳苑店,原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颜集店,现变更为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菊花佳苑店;原经营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现变更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菊花佳苑(5号还原小区)G5#112铺;原法定代表人郭德峰,现变更为李平平;原企业负责人董素萍,现变更为陈明明。

10.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雍景和府二店,原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沙土店,现变更为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雍景和府二店;原经营地址为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新华街122号,现变更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振谯路西侧珍宝岛雍景和府S8#楼103;原企业负责人、原质量负责人张晓东,现变更为董莉莉。

    本次申请医保信息变更的零售药店,其中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域见天城北门店、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玉兰苑店于2024年1月1日已暂停医保结算,超过180天未完成整改,即日起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郑店子小区店申请变更重要医保信息,已现场核查两次均未通过,即日起暂停医保结算。

三、工作要求

新批准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协议服务资格自协议签订之日生效,于下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医保国标码申请,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完成医疗机构基本信息维护并上传医保服务协议,接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配备医保结算设备及人员,严格按照医保协议要求规范开展医保服务。

批准医保信息变更的零售药店,继续使用原医保国标码(不得重新申请国标码),于下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医保相关平台上完成业务对接及医保信息变更,规范开展医保服务。

以上10家新批准及变更医保信息的医药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保政策,依法依规经营,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