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流程,负责商户与回收企业征集。参与回收企业和参与商户由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省服务平台。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指导省电动车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补贴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商品库,全省参与商户共享共用。
第十五条 参与商户由各地市结合实际确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商户。
(二)遵从本次补贴统一规范和要求,能够与省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支付等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具有完善的进货、销售、回收管理台账。
(四)管理运营规范,诚信经营,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六条 参与商户应做到补贴商品明码标价、注明政府补贴优惠,公开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价格和去向,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公开承诺做到不先涨价再补贴,参与以旧换新补贴车型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前1个月内同款产品的平均成交价格,特殊情况需报经属地市级有关部门同意;承诺不伪造冒用证书,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捆绑、搭售,不拆分发票、虚开发票、凑单开票以及“退货不退补”“一车多卖”,不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不非法拆解回收的旧车,如有上述行为,自愿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参与商户“谁推荐(确定)、谁监管、谁兑现”的原则,组织开展商户报名、资金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原则上参与商户在其门店所在地报名。对异地报名的商户,审核确定其参与资格的市要落实主体监管责任,门店所在地的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参与回收企业由各地市结合实际确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已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或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二)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手续。
(三)具有与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规模相匹配的人员、设施设备;对拆卸产生的各类产物和固体废弃物应分类贮存,废铅酸蓄电池、废线路板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锂离子蓄电池的贮存场所应采用实体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等。
(四)与具备废铅酸蓄电池利用资质的企业和锂离子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确保老旧蓄电池规范处置。
(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详细记录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数量、种类、处理等信息,做到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来源、去向可查询。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九条 参与商户应将老旧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整车交售参与活动的回收企业。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应签订承诺书。承诺及时回收合作商户的老旧车辆,做到“一日一清”;规范拆解老旧车辆,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规范移交给拆解或综合利用企业安全储存并专业处置,确保不流入二手市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补贴政策的审计、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鼓励各电商平台、支付平台、金融机构等在落实管理责任前提下,与省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实现补贴资格“多平台领取、多渠道核销”,提升消费者支付服务体验。
第二十二条 各市对参与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不得以销售额、垫资能力等为由限制市场主体参与,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以旧换新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服务平台、参与商户及电商平台应在活动期间规范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国统一标识开展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