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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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01-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10 发布日期: 2025-01-10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501-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10
发布日期: 2025-01-10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10 08:49 信息来源:谯城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3156036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军

单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

经查,你公司在亳州市谯城中学十五中校区教学楼及辅助用房建设勘察设计项目(三次)(项目编号BZQC2024GC559号)存在弃标的行为。

主要证据:

1.关于放弃亳州市谯城中学十五中校区教学楼及辅助用房建设勘察设计项目(三次)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情况说明函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十四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4.4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7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558-5539639

   址: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行政服务中心303室

 

 

 

 

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