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公租房保障受众群体,放宽承租条件,进一步保障新市民、新就业群体的居住需求,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切实提高新市民、新就业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现将公示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示时限为: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月13日。
二、公示期间,市民和各单位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
三、电子邮箱:5521216@163.com,邮寄地址:谯城区永安街3号,邮编:236800,联系电话:0558-5965966
四、网络方式: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zqc.gov.cn/)“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附件:《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谯城区住建局
2024年11月13日
草案解读说明
一、政策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日益增长,部分群众追求居住空间更大、位置更优越的生活环境,公租房因房屋面积小,部分项目地段偏远,使用效率逐年降低。
二、出台目的
扩大公租房保障受众群体,放宽承租条件,进一步保障新市民、新就业群体的居住需求,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切实提高新市民、新就业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内容
1.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文件依据、包含范围和保障方式。
2.明确了申请公租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和方法。具体包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申请集中配租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要的提供的材料以及从申请、审核、登记等程序审核流程。
3.明确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具体包含: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按照人均月收入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人均月收入在756元/月及以下(含低保家庭)、756-1870元/月(含1870元)、1870元-2636元/月(含2636元)租金分别按照0.8元/平方米·月、2元/平方米·月、2.8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执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根据物价部门定价,不同小区执行市场基准价4元或5元/平方米·月标准,并且在缴纳租金后按照相关规定返还30%的租金。
4.明确了配租方式的工作内容,具体包含:采取随机摇号、申请时间顺序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配租顺序以及优先保障的情形。
5.明确了租赁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具体包含:2024年度补贴标准为城镇家庭按照人均月收入在756元/月及以下(含低保家庭)、756元-1870元/月(含1870元)、1870元-2636元/月(含2636元),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5、4.5元、4/月。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4元/月。(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6.明确了使用与退出。具体包含:承租家庭有违规行为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或解除合同。承租人有规定的七项情形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或租赁补贴。
7.明确了法律责任,具体包含: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2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公租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两种。申请人可自行申请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类型。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方法
第三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同一家庭成员仅可申请1套公租房或享受租赁补贴。申请人已成家的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同户籍未婚子女,申请人未成家的家庭成员包括本人、同户籍父母。
第四条 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本区城区户籍(本区城区指三个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辖区)及在城区办理居住证的常住居民并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公租房的户籍放宽至十八里镇杏坛社区、桐花园社区、羊庙社区、芍花园社区、十二里社区、陈抟社区居委会辖区,华佗镇五里社区委会辖区。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本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注册地址需位于本区城区范围内)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申请公租房的用人单位可放宽至本市城区及本区乡镇范围。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在本城镇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其中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工养老保险缴存月份可适当放宽。
4.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注册地址需位于本区城区范围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申请公租房的用人单位可放宽至本市城区及本区乡镇范围。
2.在本城镇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3.户籍不在本城区范围内。
4.申请人(含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四)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申请集中配租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集中配租单位须为保障性住房所在地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相关行业单位和本区经济开发区职工住房困难企业。
2.申请人与行业单位(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持居住证的需提供居住证。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2.申请人(含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毕业证及学信网验证报告。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2.申请人(含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集中申请公租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统一申请材料及企业信息;
2.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
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相关行业单位和经开区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困难企业,由企业统一向行业主管单位或向区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申请。
第六条 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进行申请或到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区设置的代办点申请。
(二)初审。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新就业无房职工或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其申请所需材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3.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集中申请公租房的,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初审。用人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单位职工集中造册,连同申请单位证明材料、审核通过的职工证明材料等,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三)审核。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亳州市大数据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
(四)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
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大病等突发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住房困的困难,确需公租房救助的。可由属地政府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经区住房部门审核后纳入公租房保障。同时在公租房剩余房源充足时探索市场化租赁模式。
第三章 租金标准
第七条 2024年度实行标准如下(每年进行动态管理):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
1.对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6元/月及以下(含低保家庭)的,租金按照0.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
2.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6-1870元/月(含1870元)的,租金按照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
3.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870元-2636元/月(含2636元)的,租金按照2.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物价部门定价,临漳家园、西湖雅苑、锦谯名苑公租房执行市场基准价5元/平方米·月标准,其他小区的公租房按照市场基准价租金下浮20%后,执行4元/平方米·月标准。缴纳租金后按照相关规定返还30%的租金,逾期签订续租合同、社保停缴、已购房未交付的不再进行租金返还。
第四章 配租方式
第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申请时间顺序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配租顺序,配租方案、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集中配租的,配租结果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或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和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农业转移人口和已退出宅基地且在城镇无住房的进城落户的农民等非户籍人口。
第五章 租赁补贴
第十条 我区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范围。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按月或季实行“打卡发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
第十一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申请租赁补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在本地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面积,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补贴面积18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定期动态调整。
2024年度补贴标准如下:
1.对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6元/月及以下(含低保家庭)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
2.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6元-1870元/月(含1870元)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4.5元/月。
3.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870元-2636元/月(含2636元)的,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4元/月。
4.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4元/月。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三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后,区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基础信息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配租保障性住房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类型的,实行差别化租赁管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入住全额缴纳租金,第二年缴纳租金审核符合30%租金返还的,应返租金直接作为新一年租金进行抵扣。不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社保停缴、已购房未交付的承租人,不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主要通过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 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核定租金标准或补贴档次;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无其他住房的,参照同区域市场价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经济状况改善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机构报备提出报备并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覆盖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保障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提出处理意见。申请集中配租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承担起公租房的管理责任,并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及变更情况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或租赁补贴: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第十九条 腾退、收回公租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机构可以提交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承租人自愿退租的,应退回当年度剩余未产生的租金,两年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项目的申请。
承租人因违规被清退公租房的,不退回当年度剩余未产生的租金,五年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项目的申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擅自变更保障方式、公租房面积标准以及公租房租赁价格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六)对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七)无理由拖延、拒绝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造成应保未保的;
(八)为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九)违反规定向申请人索要报酬的;
(十)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公租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公租房或追回住房租赁补贴,自收回公租房或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租房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谯政办秘〔201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