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役军人事务局,亳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亳州市“暖心药都老兵”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亳州市慈善协会
亳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亳州市“暖心药都老兵”关爱 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双拥工作重要论述,切实把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好、权益维护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全面提升亳州市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引导全社会树立尊崇军人、尊重退役军人新风尚,建立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现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相配套的新机制,对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扶危济困和关爱服务,促进我市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亳州市慈善协会以“暖心药都老兵”为项目通过各种途径募捐,在市慈善协会账户下设立的“暖心药都老兵”关爱基金,为我市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帮扶援助和关爱服务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基金使用范围及对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社会捐赠主要来源是通过动员社会各界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的捐助。
第六条 基金在亳州市慈善协会财务账户下设项目,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募集资金的注入、使用等进行专项管理。
第七条 基金接受捐赠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捐赠款的接收与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符合本基金约定的使用范围。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由亳州市慈善协会与其签订《捐赠协议书》,并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捐赠人捐赠资金到账后,由亳州市慈善协会向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亳州市慈善协会可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九条 加强对基金捐赠人的宣传,对捐赠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5万元以上),经捐赠人同意,可由亳州市慈善协会或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举行捐赠仪式;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其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组织的相关奖项评选。
第十条 基金常年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帮扶关爱退役军人目的的,可以与亳州市慈善协会开展合作公开募捐,所募捐资金进入基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亳州市“暖心药都老兵”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亳州市慈善协会负责同志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科室、亳州市慈善协会、亳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讨论审定基金管理重要制度;
(二)研究制定基金发展和使用计划;
(三)研究确定基金管理方式、使用方向、实施关爱帮扶项目;
(四)协调组织资金筹集;
(五)研究审定各县(区)申报帮扶对象和援助金额标准;
(六)对基金实施日常监管;
(七)通报基金使用管理和重要工作情况;
(八)听取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汇报。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办,在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资金募集和关爱帮扶项目,准确掌握基金运行情况;
(二)指导各县(区)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汇总、审核,提出使用意见,提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搞好宣传报道、工作总结、信息反馈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完成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规定,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其投资增值转为基金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原则。基金运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科学统筹、精准使用。
(一)立足尊崇优待。社会保障普惠待遇与退役军人尊崇优待相结合,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纳入现有制度予以保障基础上,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启动“暖心药都老兵”关爱基金给予优待帮扶,把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立足救急济难。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扩大基金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提升基金使用效益和带动效能。
(三)尊崇功臣模范。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 作出的牺牲贡献,聚焦一线、边海空防官兵,执行重大任务、驻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原海岛的部队官兵,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人家庭。在部队服役期间作出突出贡献、回到地方后继续为经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表现优秀的退役军人;在乡老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功臣模范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参战退役军人等。
(四)保持规范运行。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对象审核和标准核定,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督检查,让基金在阳光下运行、关爱在帮扶中体现,确保基金运行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群众相信满意。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本基金主要用于第三条中明确使用范围及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帮扶援助和激励关爱:
(一)生活帮扶。在充分享受国家现有各种救助帮扶政策后,家庭生活仍特别困难的;
(二)应急帮扶。因火灾、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等,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医疗帮扶。因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身患重大疾病,经济困难无法承受医疗费用的;
(四)教育帮扶。子女在读高中、大学,家庭特别困难无法承担学习费用的;
(五)其他帮扶。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帮扶援助和关爱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与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 关情况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 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七)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 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八)子女经济条件较好,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第五章 帮扶救助标准
第十九条 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
(一)重大疾病。因患癌症、白血病、重型糖尿病、第四期白内障等重大疾病,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3000至5000元。
(二)突发事件。因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受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济受到重创,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3000至4000元。
(三)生活特困。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2000至3000元。
(四)子女教育。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1000元。
(五)功臣模范。对于一般性困难功臣模范等退役军人家庭,春节、八一等时期,可视情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1000至2000元。
(六)其他困难。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1000元。
第二十条 每人每年接受援助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急需帮扶援助的急难家庭,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可酌情提高标准。
第六章 帮扶申请及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依托全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严格按申请、审批、发放、建档等程序,开展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关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办理流程。按照个人向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便民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上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县(区)申报材料收集汇总、审核,提出使用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提出申请。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特殊紧急情况可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亳州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直接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上报初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乡镇(街道)便民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资料等进行详细了解核实,经初审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上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复核审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上报初审材料,应当组织专人对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复核审查。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意见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研究审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帮扶援助关爱申请以及帮扶关爱项目等申报材料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分析评估、考察论证,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及时将审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收到反馈结果后,组织在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书面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五)组织实施。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公示情况书面报告后,按照审定方案组织实施,将审批材料等交市慈善协会拨付款项。对帮扶关爱个人的资金,原则上拨付到帮扶关爱对象个人账户,确需通过其他方式发放的,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六)立卷归档。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建立专门的工作台帐和档案。对帮扶关爱实施过程的文件、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要规范整理、分类归档,做到有档可查、资料详实。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填写《亳州市“暖心药都老兵”关爱基金帮扶关爱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非直接受助人的需要提供直接受助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家庭户口簿等能够证明受助人与退役军人、现役军人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因病、残申请援助的需提供:近期出院记录(或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票据、慢性病证、残疾证等。
(三)申请因灾帮扶需提供: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提供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个别特别紧急的援助申请个案,可启动个案快速评审机制,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组织援助活动。
第二十六条 要逐步完善帮扶关爱服务模式,对遭遇急难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七章 监督问效
第二十七条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亳州市慈善协会加强对基金使用方向、项目申报程序、帮扶项目和对象审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基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募集、使用及项目开展情况,对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保证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在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上及时公布基金募集、使用情况,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在基金管理运行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一)承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拒不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3.向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的;
4.利用工作便利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帮扶关爱资金或玩忽职守改变资金用途的;
5.泄露、使用相关涉密数据的;
6.在帮扶关爱活动中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追回)帮扶关爱资金;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关爱帮扶资金的;
2.无理取闹,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关爱帮扶资金的;
3.办理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享受帮扶关爱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已执行的个案和项目最终达到的预期效果、法律责任等进行评估,定期研究分析,对疑难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亳州市慈善协会、亳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亳州市“暖心药都老兵”关爱基金申请表
附件 |
|
|
|
|
|
|
|
|
|
|
亳州市“暖心药都老兵”关爱基金申请表 |
|
|
|
|
|
|
|
|
|
|
|
申请人
姓名 |
|
性别 |
|
文化程度 |
|
婚姻
状况 |
|
就业
状况 |
|
身份类型
(勾选) |
退役军人¨ |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其他优抚对象¨ |
困难类型 |
重大疾病¨ 突发事件¨ 生活特困¨
子女教育£ 功臣模范£ 其他困难¨ |
户籍地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常住地址 |
|
直系
亲属
情况 |
姓名 |
称谓 |
年龄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
|
|
|
|
|
|
|
|
|
申请人
开户银行 |
|
申请人银行账号 |
|
代申请人 |
代申请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与申请人关系 |
|
申请人困难情况说明 |
|
本人承诺:本人知悉此事项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不予帮扶援助及其他需限制的情形,对所填、所述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同意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涉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或代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上述内容由申请人或代申请人填写 |
村(社区)退役军人
服务站意见 |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便民
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签字: 年 月 日 |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签字: 年 月 日 |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签字: 年 月 日 |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2.代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的相关委托书、代申请材料。3.申请人针对申请的困难类型提供自述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