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受理机构: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申请材料目录: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5: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7:营业执照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备案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是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
2.审查:备案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安徽省小餐饮备案核查表》并确认签字。
3.决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材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结果送达:自取或邮寄
监督投诉渠道:0558-5523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