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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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1376/202411-00008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危险货物)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25 发布日期: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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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危险货物)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25
发布日期: 2024-11-25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危险货物)
发布时间:2024-11-25 16:15 信息来源: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XX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8日下午接群众电话投诉,蓝皖L283K9车辆在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从事废旧电池运输,2024年11月18日16时25分,谯城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马健、马金城(执法证号34160824、34160854)等执法人员联合交警部门在谯城区观堂镇街上对皖L283K9货车进行拦停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朱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检查事由并全程音像记录。经现场检查,蓝皖L283K9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入户单位是砀山县超昀五金经营部,驾驶员朱XX现场表述当时该车从观堂镇各电动车维修店装载部分破损的废铅蓄电池约4吨,送到利辛县回收废旧电瓶处,驾驶员朱XX当场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驾驶员朱XX承认上述事实。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朱XX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朱X配合执法人员主动消除违法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朱XX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意义

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理化特性,在运输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事故,处理回收也极为棘手,因此,要高度重视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问题,严禁未经许可私自运输危险货物。

 

 

 

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