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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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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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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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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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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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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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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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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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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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本级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土地交易等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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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牵头研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督促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的调查处理;
4.协调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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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4.《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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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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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其他房屋建筑及构筑物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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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前期工作;
2.依法配合区财政局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督促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本行业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
4.依法监督招标人合同履约,负责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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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
4.《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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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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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公路、水运和其他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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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前期工作;
2.依法配合区财政局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督促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本行业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
4.依法监督招标人合同履约,负责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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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号)
4.《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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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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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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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前期工作;
2.依法配合区财政局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督促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本行业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
4.依法监督招标人合同履约,负责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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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建设〔2023〕101号)
4.《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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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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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废弃矿山治理工程等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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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前期工作;
2.依法配合区财政局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督促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本行业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
4.依法监督招标人合同履约,负责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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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4.《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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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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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农业工程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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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前期工作;
2.依法配合区财政局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督促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本行业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
4.依法监督招标人合同履约,负责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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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4.《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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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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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林业和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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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前期工作;
2.依法配合区财政局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督促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本行业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
4.依法监督招标人合同履约,负责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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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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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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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电力、天然气等能源基础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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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职责监督管理、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前期工作;
2.依法配合区财政局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督促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本行业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
4.依法监督招标人合同履约,负责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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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5.《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6.《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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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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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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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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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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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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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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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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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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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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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活动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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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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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土资规〔2016〕8号)
2.《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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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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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公共场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活动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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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公共场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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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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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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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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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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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活动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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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林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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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2.《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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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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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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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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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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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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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
2.《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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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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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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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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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区级用能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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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用能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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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2.《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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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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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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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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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属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及增资等活动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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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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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2. 《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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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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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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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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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活动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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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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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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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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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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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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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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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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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2.《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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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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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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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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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本级社有资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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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社有资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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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
2.《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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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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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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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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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管理的药品采购、医用耗材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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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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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
2.《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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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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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疫苗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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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疫苗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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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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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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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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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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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区级财政管理的行政罚没资产活动实施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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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责对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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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
2.《亳州市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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