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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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679M/202412-0004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及监督方式
发布机构: 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名称: 行政执法程序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25 发布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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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及监督方式
发布机构: 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名称: 行政执法程序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25
发布日期: 2024-12-31
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时间:2024-12-31 17:10 信息来源: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登记记录,报行政负责人阅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立案;

2.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听证程序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