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900K/202410-00037 | 组配分类: | 惠民惠农资金发放情况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淝河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谯城区2024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0-24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900K/202410-00037 |
组配分类: | 惠民惠农资金发放情况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淝河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名称: | 谯城区2024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0-24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亳州市谯城区2024年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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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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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区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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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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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152元/亩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58-5523549 0558-5526447 |
全区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省里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亳州市谯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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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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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58-5534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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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
具有我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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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3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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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各市、县残联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
0558-5534854 |
1.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累计对个人扶持不超过2次; |
亳州市谯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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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下半年发放 |
0558-5534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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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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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8-5523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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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教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到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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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8-5523776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 |
亳州市谯城区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到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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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
按学期发放 |
0558-5523776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 〔2012〕182号)要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需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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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
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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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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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园后,幼儿家庭申报、幼儿园核查后上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8-5523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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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教育局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金会〔2012〕10号 ) |
到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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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
一次性发放 |
0558-5523776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系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
林业产业扶贫 |
中共亳州市谯城区委办公室 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林业产业扶贫整改方案》的通知谯办[2019]2号及2021年区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纪要 |
建档立卡脱贫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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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1000元/亩/年 |
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8-5521191 |
脱贫户已有的“自种自管自有”模式的林业苗木进行奖补,在市没有进行政策调整之前,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设立5年过渡期要求,继续执行。 |
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关于印发2020年32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的通知(民生办〔2020〕3号)---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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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授权乡镇(街道)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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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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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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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市级制定的低保标准,及时调整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13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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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7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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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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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市级制定的临时救助标准,及时调整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街道)审批-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8-513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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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24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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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局测算,及时足额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58-513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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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中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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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800元/人/年,三级、四级4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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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800元/人/年,三级、四级4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13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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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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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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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13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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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亳州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生办〔2020〕3号《关于印发2020年32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的通知》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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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孤儿不低于10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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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孤儿不低于10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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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关于印发2020年32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的通知(民生办〔2020〕3号)-----亳州市2020年度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
我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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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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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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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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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58-8556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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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资金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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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8-531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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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50元/头 |
15元/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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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0558-53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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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 |
目标价格补贴(棉花)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棉花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棉花实际种植者 |
101元/亩 |
根据省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额和棉花实际种植面积测算确定,最高不超过省文件规定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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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县(市、区)具体补贴方案,棉花种植者向所在村申报,并经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收到资金60日内发放 |
0558-5510310 |
2019年、2020年无此项补贴。 |
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 |
每人每月 |
|
每人每月 |
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536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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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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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20-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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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20-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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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0558-5536961 |
计入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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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贴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内容: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
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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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标准:人均500-2400元。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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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后,按规定时间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参训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 |
培训后发放 |
0558-5523560 |
|
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汽车驾驶员技能脱贫培训 |
1.《关于继续开展汽车驾驶员技能脱贫培训的通知》(亳人社秘〔2020〕18号) |
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驾驶员培训条件且年龄在18—50周岁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不包含在读或已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年龄计算时间以报名之日为准,如:报名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则出生日期在“1970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期间的人员符合报名条件,以此类推。 |
|
|
贫困劳动者学习驾驶技能的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实行定额补贴,学习C1照的,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为600元,学习B2照的,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为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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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训单位通过“驾校报名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个人申请;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后,按规定时间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参训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 |
培训后发放 |
0558-5552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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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
因战一级 |
|
因战一级(含护理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03 |
|
因公一级 |
因公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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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一级(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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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一级 |
因病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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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一级(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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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二级 |
因战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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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二级(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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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二级 |
因公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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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二级(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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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二级 |
因病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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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二级(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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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三级 |
因战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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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三级(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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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三级 |
因公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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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三级(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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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三级 |
因病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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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三级(含护理费) |
|||||||||
因战四级 |
因战四级 |
|
因战四级(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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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四级 |
因公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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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四级(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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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四级 |
因病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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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四级(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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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五级 |
因战五级 |
|
因战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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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五级 |
因公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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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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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五级 |
因病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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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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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因病(精神病评残)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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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六级 |
因战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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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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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六级 |
因公六级 |
|
因公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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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六级 |
因病六级 |
|
因病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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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因病(精神病评残)含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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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七级 |
因战七级 |
|
因战七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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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七级 |
因公七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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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七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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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八级 |
因战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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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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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八级 |
因公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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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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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九级 |
因战九级 |
|
因战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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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九级 |
因公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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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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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十级 |
因战十级 |
|
因战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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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十级 |
因公十级 |
|
因公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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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 |
红军失散人员,到人 |
30340 |
30340 |
|
30340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03 |
|
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 |
烈士遗属 |
|
30780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03 |
|
因公牺牲 |
因公牺牲 |
|
26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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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军人 |
病故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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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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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
抗战时期 |
|
19240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03 |
|
解放时期 |
解放时期 |
|
18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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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
18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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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7800 |
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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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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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涉密文件 |
参战退役人员,到人 |
8400 |
8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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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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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 |
涉密文件 |
参试退役人员(包括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到人 |
8400 |
8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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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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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54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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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540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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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6480 |
6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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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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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委组织部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 |
抗日战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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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0 |
组织部门提供名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8-5996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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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 |
解放战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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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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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 |
已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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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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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涉密文件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从2021年起,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发放 |
从2021年起,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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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起,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发放 |
义务兵本人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和银行卡信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兵役机关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组织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发放两次,每次发放6个月 |
0558-5996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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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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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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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8-2978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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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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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8-2978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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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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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58-2978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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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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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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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一卡通”发放 |
各地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0558-2978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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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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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政策。谯城区比照西部开发县区,2021年个人缴费280元,中央补助348元、省补助174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谯城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每人200元,家庭内可调剂使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省内60%、省外50%,年度报销限额3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报销,起付线2000元且年度内计算1次;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8-5112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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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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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方式。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暂按每参保一人每人80元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段,报销比例60%;5(含5万元)—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含10万元)—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及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万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8-5112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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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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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为30元/人。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58-5357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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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亳州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
户均约14000元 |
贫困县、西部政策县等户均3000元,一般县户均2000元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到户补助标准为:重建房屋户均2.5万元,修啥加固户均0.6万元。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到户补助标准为:重建房屋户均2.5万元,修啥加固户均0.6万元。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
0558-5662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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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发改委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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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移民管理部门统计扶持对象人数,区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上报获批后,由区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8-5522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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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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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58-555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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